摘要
物权与债权为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体系乃至整个世界交易史上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如何快速、有效地实现担保物权成为促进资本流通、加速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改变了过去只能通过漫长的审判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公力救济的模式,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协议折价、拍卖。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第1期273-280,共8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