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引言对于文书的真伪在当事人间进行争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出现这种争议时,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于此时的举证责任会作出不同的分配。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则就成了案件胜败的关键要素。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分配'文书真伪'问题的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也正是因为如此,有论者提出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①当然,在实践中出现这一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于文书真伪的鉴定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主动申请,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第2期187-198,共12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