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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之法理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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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规定了标的物检验的要求,标的物检验在一定情况下,与合同履行、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民事责任承担有密切联系,而标的物检验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检验期限问题、检验依据问题、检验主体问题、检验结论效力问题等。其中的检验依据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是规范性技术文件,如我国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也可以是双方的协议、实物样本、技术图样等。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作者 宋志龙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第2期292-300,共9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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