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程序正当化的要求,我国民诉法逐步建立起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方法,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至第316条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指引,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管辖、当事人、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进行了专门规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性质和独立法律地位的确认,并妥善解决了其与其他可能提起的确权之诉的冲突,是为突破和完善;另一方面,这些规定未能完全解决《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规定的缺陷,个别旧的问题仍然存在且在解释中一些新的困惑亦随之产生,这也给民诉法的进一步修订留下了课题和完善的空间。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第2期98-110,共13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4CFX070)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民事执行权的控制研究——基于英国视角的考察”(项目号15HZK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年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毕业后续发展支持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