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辞职受到法外因素限制。合理界定辞职法官的生存权、就业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但不能因此对法律共同体间的自由流动设置人为障碍。无论是法官选择坚守或离开,对其个体抉择都应尊重,并与其他行业人才辞职给予同等经济保障。构建辞职法官的从业限制及经济补偿,核心在于提升在职法官的职业保障和职业尊荣,防范'劣币驱逐良币'。建议从制度层面建立从业限制规则,法官辞职时签订从业限制协议,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法官作为社会精英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第2期169-181,共13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