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作为两项独立而又有一定交叉的制度,在法理基础、立法目的上存在着差异,由此导致其可以适用的范围并不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时被赋予了鲜明的打击诉讼之使命,随着对现行立法模式的研究与有限的扩张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与逐渐扩展其适用范围,弥补现行立法中关于既判力、诉讼告知制度等方面的缺失。但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上与再审程序却存在一定程度的规定不明,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程序适用混乱,集中体现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基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债权人和虚假诉讼中的案外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防止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与适用的扩张性,严格区分二者适用范围之差异。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7年第1期128-143,共16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当事人适格为中心”(项目编号:2016XZXS-21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