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对于诉讼中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争议很大。实践中存在三种处理方式,即被监护人为被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和监护人为被告。通过对被监护人侵权诉讼中被监护人和监护人诉讼地位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发现《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模糊,回避了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能力问题,是导致被监护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诉讼地位混乱的根源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对共同被告说给予了肯定,但根据现行立法,将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缺乏法理基础及法律根据,且存在适用上的困境。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7年第2期102-113,共12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