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案登记制是保障公民诉权的重要举措,但能否适用于破产案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这涉及破产案件特殊的审查受理机制。在对不同申请人以及不同目的的申请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除了重整程序之外,多数的破产案件都可以适用以形式审查为核心的立案登记制。这需要对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申请规则进行修订,对法院的审查内容、方式进行改革。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7年第2期220-236,共17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项目“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与监管的法律体系重构”(项目编号:14YJC820018)
山东省法学会“破产中的税收债权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LS(2017)C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