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行政化管理模式、改革举措顺位不清及'倒逼'式改革逻辑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抽象化、行政化、内部化特点比较明显。除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程序相对模糊外,其职权配置失衡、中立程度不足、保障力度偏弱,导致'追责难'与'救济难'并存。完善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关键在于实现监察制度与惩戒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强调惩戒委员会只享有建议权;另一方面也要在程序启动、全面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凸显惩戒委员会的作用,防止其成为法院自我追责的附庸。适度提高全面调查法官惩戒案件的法院层级,赋予公众惩戒申请权,实现法院监察部门与惩戒委员会的双向互动,这些虽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有所突破,但可视为改革的较小成本,利大于弊。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8年第1期19-31,共13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权利话语在司法裁判中的局限及其破解研究”(13CFX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