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上的按份侵权责任的诉讼形态问题,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在理论与实践中都众说纷纭,理论上除传统观点的普通共同诉讼说外,还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说与多元说之争;司法实践中,从裁判文书中诉讼当事人角度出发,按份侵权责任呈现出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单独诉讼三种形态,但若结合判决同一性来看,则司法实践对立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有所突破,呈现出偏向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这两种形态。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观点可以在实体与程序上找到深层原因——实体上对不可分之债认识的偏差与程序法上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滞后。通过对前述观点的分析,本文认为按份侵权责任因为事实上的牵连性,造成案件事实查明和责任份额确定上的不可分,应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同时出于实践需要可以灵活运用,将侵权人的不确定和侵权人与权利人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全体侵权人参与诉讼的例外。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8年第1期111-124,共1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