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审判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极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更远未成型,与当前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背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其既是消极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要求,也是检验证据之证据能力的体现。但当前我国这一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疏漏,在司法实践中则因办案情况说明的滥用而架空。因此,我国宜跳出现有制度的窠臼,以当前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立法中合理划分和规范办案情况说明,规定被告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建立被告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8年第1期219-232,共1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重庆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有效性研究"(2018QNFX13)
2017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HJ2017A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