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败诉案件暴露了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在裁判形式上,法院不宜对行政公益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时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对接上,应当把有效制止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充分履职的判断标准;在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上,要合理分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并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在判决确认违法与撤诉的选择适用上,原则上应当严格限制撤诉,积极适用请求判决确认违法;在二审程序启动及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上,宜通过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并与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区别。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8年第1期247-258,共12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2018年度课题“检察机关一审败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