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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群体要求对财税文件合法性审查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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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24家基金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财税[2009]122号和123号文件,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合发的规范性文件,而非部门规章。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1]因此当《实施条例》第85条、第86条授权国务院财税部门进一步明确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制定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政策,而国务院认可财税部门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这一授权作出回复时。
作者 崔威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0年第1期10-12,共3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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