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24家基金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财税[2009]122号和123号文件,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合发的规范性文件,而非部门规章。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1]因此当《实施条例》第85条、第86条授权国务院财税部门进一步明确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制定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政策,而国务院认可财税部门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这一授权作出回复时。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0年第1期10-12,共3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