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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对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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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创新与制度困惑二、合伙企业税制的域外回顾三、中国合伙企业税制的检讨与可能方案市场经济中,合伙企业与公司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新《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前,民商法多以责任形态区分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者多为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者多为公司。此种界分产生了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同的税法命运:公司为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合伙企业法》明确将有限合伙企业[1]纳入合伙企业类型,意味着以责任形态来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企业形态的竞争在民商法上日渐“公平”。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0年第1期138-158,共21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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