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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爱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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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第一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部分偷税罪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国爱俊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国爱俊的同意,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论和意见。下面根据阅卷、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作者 夏建三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2年第1期164-175,共12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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