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问题概说二、法治国明确性要求三、一般防杜立法之法律性质四、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误解与澄清五、结论——宪法上界限一、问题概说(一)契约自由与税捐规划权契约自由为个人自主发展与实现自我之重要机制,为私法自治与市场经济之基础。依契约具体内涵受宪法个别基本权外,亦为宪法所保障之其他自由(经济自由)。契约类型之选择[1]及其内容(如当事人、方式、目标、法律效果)之规划,在市场经济、竞争严酷环境中,税捐规划为其相当重要之一部分,[2]税法基本理念中,税捐法定主义、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与纳税人契约形成自由,三者交织成为紧张之三角关系,〔1〕建构成税法基本价值体系。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3年第1期63-78,共16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