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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土地”、“合同”,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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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案例基本事实二、本案例争议要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观点及理由三、本案例事实再分析:本文的新观点四、本案例的法理评析与透视五、余论:本案例继续思考的另一个视角一、案例基本事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08年年底与当地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01、02号地块总计52.02万平方米,均价3600元/平方米。其中,01号地块总投资28亿元,总建筑面积56.61万平方米,已售罄;02号地块土地面积10.45万平方米,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作者 魏高兵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3年第1期269-283,共15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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