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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税法认定——兼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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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认定规则的缺失二、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的认定困难及其根源所在三、比较法上两种投资的认定方式四、对我国建立实质性认定标准的思考五、结语一、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认定规则的缺失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是企业常见的两种投资形式。对于融资方而言,两种形式的成本有很大的差别:企业对于债权人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则要在企业和个人层面两次交纳所得税税款,也即企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作者 曾思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3年第1期284-297,共14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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