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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关物品估价方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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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引言二、问题的提出——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三、估价方法列明的利与弊四、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一、引言依照《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56条、第61条的规定,海关负有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1](以下简称进口税)的职责,并且这种税是从价税。进口税税率是固定的,因此,进口税税额的确定,绕不开完税价格,离不开海关对物品的估价。完税价格高,进口税自然就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海关估价自然成为执法焦点,也是纳税义务人容易提出异议的执法领域之一。
作者 林典立
机构地区 深圳海关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5年第1期75-93,共19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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