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司法实践中的'明知'推定二、'可反驳'推定的法律价值取向三、对非纳税义务人推定'明知'的质疑四、对将'如实申报'扩展至'正确申报'的质疑目前,我国法律对走私罪认定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明知'。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但实践操作中却出现了严重的理解偏差,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推定知道',证明标准由检察机关'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变为由当事人举证反驳'推定知道'。这种对'明知'的误读直接加重了当事人不合理的举证义务,损害了其权益。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5年第1期178-186,共9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