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二、财税[2001]157号文的适用范围三、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四、补发工资的税务处理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一)基本案情闵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称被申请人)将其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入2014年6月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7月16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了复议申请。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6年第1期125-137,共13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号:16ZFG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