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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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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案中的应用现状二、税收执法文书在证据形式种属归类上的困惑三、税收执法文书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之分析四、涉税刑案审理的困局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借鉴一、税务执法文书在涉税刑案中的应用现状(一)本文所讨论的税收执法文书限于涉及实体内容的执法文书税收执法文书,从内涵上界定可以定义为'承载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文书'。《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7条列举的税务文书包括:(1)税务事项通知书;(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6)税务检查通知书;(6)税务处理决定书;(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许义娜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6年第1期292-306,共15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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