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当坚持“权益连续性原则”吗?——一个换股案例引发的思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基本原理的回顾与现行规则评析三、案例的初步结论与思考一、问题的提出与公司作为组织体的主体特性不同,在公司收购中,公司是作为客体被看待的。某一公司作为客体被另一公司持有时,对于后一公司来说,其持有的既是股权,也是一项资产。尽管现行企业重组税收规则中。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8年第1期46-62,共17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21

  • 1崔威.“对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载熊伟编.《税法判例与解释评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 2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
  • 3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 4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函字[2000]26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08号)第1条.
  • 659号文第4(1)条第2款.
  • 759号文第6(2)和(3)条.
  • 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
  • 9《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6条.
  • 10《联邦财政条例》(Treasury Regulations)§1.1002一l(c)i.

共引文献1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