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法》虽经两次修订,但仅仅是局部修订,一些条文的局限性依然没有解决,比如适用范围、处罚操作、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尤其是对建筑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规范等,仍需进行修订或增加新的条款。1997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的《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22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利益格局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建筑法》的一些条款已经脱离建筑市场的实际,虽经两次修订,但仅仅是局部修订,一些条文的局限性依然没有解决.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19年第7期55-57,共3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