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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上海市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6年8月1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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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关于设立上海市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区。
作者 孔长明
出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6年第4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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