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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6年8月1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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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增加了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第四十一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
作者 孔长明
出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6年第4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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