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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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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气象、防汛、防震减灾、安全生产、消防。
出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年第8期4-1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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