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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2012年9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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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对突发事件共同行为进行了规范。
作者 肖贵玉
机构地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
出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2年第8期10-1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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