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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促进“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财产权路径——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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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温室气体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权可以被定义为法定主体在指定的时期内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1〕首先,温室气体排放权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虽然人人都可以在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但并不是任何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主体都享有温室气体排放权。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许权利,只有经过政府许可才能得以创设。
作者 刘明明
出处 《社会中的法理》 2011年第1期86-93,共8页 Jurisprudence i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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