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乡村社会的社会物质财富大大增加,物质文明也较以往丰富,乡村社会正处于传统向现代、封闭向开放的转型时期,它既不同于费孝通笔下的'乡土社会'(local society),〔1〕也不同于现代'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2〕在传统乡村社会,'户婚田土钱债等薄物细故'主要是依靠民间力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出处
《社会中的法理》
2011年第2期51-72,共22页
Jurisprudence in Socie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农村研究”(07XFX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