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公民包括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的保障经历了一个发展乃至跃进的过程,但是,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公民权利实现的历史,尤其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却可以发现一种规律性的现象:人们的权利实现是参差不齐的,权利主体是逐步扩大的,不同权利种类的实现也是循序渐进的。决定权利实现差序格局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人们拥有财富多寡的不同,是重视差距的市场经济与重视平等的现代法治相冲突的表现〔1〕。
出处
《社会中的法理》
2011年第2期465-485,共21页
Jurisprudence in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