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后,该犯罪不断得到强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进一步将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扩大到所有主体,取消了'非法提供'中的'非法',将入刑的行为确定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行为。这意味着。
出处
《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4期74-7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Dige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