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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社会自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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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有自治空间,但没有自治权,是单中心(集权)权威秩序,不是多中心(分权)自治秩序。基层社会自治的建构,一是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即明确社会自治权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之间的权利内涵和边界。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领域的多中心公共治理主体的型构。三是重构主体社会。祛除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将自治原则建立起来。
作者 周庆智
出处 《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5期14-1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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