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题与意义《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从文义上看,《物权法》似乎是在强调建造行为需要'合法'。因此,我们是否可以反面解释认为基于违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必然无法取得物权呢?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就违法建筑学说存在无权利说、动产所有权说、占有权说、不动产所有权说的争议。从理论上讲,动产所有权说回避了违法建筑被拆除之前建造人的权利问题。
出处
《社会科学文摘》
2017年第12期73-75,共3页
Social Sciences Digest
基金
201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地票交易试点的比较研究"(16SFB3033)的一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