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伴随着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迅速发展,乱集资、乱办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俗称'金融三乱')的现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对包括以上'金融三乱'现象在内的金融犯罪活动予以刑事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6月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其中的第7条增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1997年《刑法》第176条全盘予以吸纳。从立法初衷看,该罪的设立对于保护银行的吸收存款业务,具有现实的价值。
出处
《社会科学文摘》
2019年第9期65-67,共3页
Social Sciences Dige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