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影视作品的抄袭现象,已非个案。这种普遍现象的背后,一方面反映出我国文化创新力、原创力的薄弱,但更反映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保护能力不足。本文以《夏洛特烦恼》抄袭案为例,通过分析《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这一定义,并结合现在新媒体环境的变化,认为只有不断丰富、完善《著作权法》中对于"电影作品"这一定义的内涵,强化尊重版权的意识,让版权保护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文化的繁荣,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出处
《视听》
2016年第6期57-58,共2页
Radio & TV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