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体例,是制定该部法律所必须面临的一个前见问题。在明确我国海洋法立法体例要考量要素的基础上,分析学界对体例确定问题的分歧,并借鉴外国《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体例以及相应的制度构建,提出我国《海洋基本法》应采取折衷式的立法体例,并在此基础上,采纳框架式立法方式予以制定,包括国家海洋战略和政策、海洋管理体制、国家管辖海域、海洋活动、国家海洋安全以及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海洋权益六个部分。
作者
李志文
冯建中
Li Zhiwen;Feng Jianzhong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3-141,共9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项目(XLYC1804006)
辽宁省社科基金“我省海洋维权执法对策研究”(L16AFX001)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海域综合管理政策制度研究”(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