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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企业部分财务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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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参加联营各方享受财务、税收的优惠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答:应在联营企业开业后三个月内,由参加联营各方将联营企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抄报问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财政税务部门在收到抄报件后的二个月内如无异议,据此作为参加联营方的企业享受财务、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尚未向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的,可于今年十月底以前补办备案手续。
出处 《新会计》 1986年第10期42-43,共2页 Moder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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