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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技”联营收入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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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国营工交企业从联营企业中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简称“四技”)收入的财务处理有何新的规定?答:为了有利于本市国营工交企业与兄弟地区进行较长期的联营,有利于本市国营工交企业的技术为兄弟地区的经济服务,国营工交企业从联营企业中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取得的“四技”收入,除弄虚作假,不属“四技”收入者外,其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
出处 《新会计》 1987年第1期40-40,共1页 Moder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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