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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验证的若干问题(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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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无形资产的验证1.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应如何进行验证?其投入日期应如何确定?应分别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和三十条的规定,对此项出资,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应由外方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才能进行验证。对于投入日期的确定,实践中,有的按资料收到之日,亦有以培训完毕或产品销售之日为准等等,均应依批准的协议文件为准。对于外方用在外国取得的专利权证书作投资的,应按我国《专利法》申请取得中国专利局的批准,方为有效。否则,我们应在验资报告中加以说明。
作者 邬展通
出处 《新会计》 1987年第3期22-27,共6页 Moder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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