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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集体内河港口装卸企业有关财税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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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从事港口装卸业务的集体企业,可否减免所得税? 答:为贵彻市府关于对内河航行,港口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的批文,对本市郊县集体所有制内河港口装卸企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问:留给企业的减免所得税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企业减免所得税所增加的留利,应用于发展企业生产,不得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支出。
作者 杨蕴纯
出处 《新会计》 1988年第5期47-47,共1页 Moder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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