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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不是儿戏,违法代言就该“闭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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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20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审议,新增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4月21日《大河报》)"家有儿女,常备优卡丹。"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使宋丹丹的形象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惊闻我代言的优卡丹对儿童健康有害......
作者 刘英团
出处 《上海企业》 2015年第5期46-46,共1页 Shanghai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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