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思想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农地权利的市场化又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三权"分置之下,市场主体取得的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在法律上体现为土地经营权,为反映丰富多彩的市场交易形式,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但为使市场主体取得稳定的经营预期,法律上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明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作为农地担保融资的标的,基于担保权设定后权利人仍然行使经营土地权利的事实,在体系定位上应属抵押权范畴,并采登记生效主义。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2-52,共11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与法律表达"(18VSJ06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研究"(16JJD8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