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拟从宏观上对两大法系财产权理论和立法体系产生的缘由及其演变过程作一系统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作者认为,古罗马财产的分裂是'绝对所有权'产生的必要前提,整个罗马法是围绕实体物的个人占有这一前提展开的,但是物权和债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抽象理论构架并不是支撑古罗马财产权体系的理论基础,而仅是近代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创造,其中《苏俄民法典》是'权能分离学说'的最终确立者。英美法系早期的渊源日耳曼法则基于土地的团体占有这一事实,无法形成一种实体物的'个人所有权',相应地形成了在同一实体物上对不同权利分别'拥有'这一理论构造。通过对其后的发展过程进行考察,作者发现,普通法时期仍沿用以'利益的分割'代替'实体物的分割'的做法,由于建立在实体物上的诸种财产权在时间和空间上相对分散,实体物的归属问题并不重要。同时,作者认为,英美法系从未形成物权和债权(或'对物权'和'对人权')的严格理论上的二元划分,'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只是一种基于诉讼模式的不同而形成的操作层面的划分,并不具有对权利进行理论切割的意义。最后,本文对两大法系财产权体系进行了比较,揭示出两大法系财产权构造的主要不同在于所有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从来就是个人主义的,超出这个前提,所有权就会产生失灵现象,而英美财产法上的所有权实际上就是对权利归属的认定,因而更有普适性,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出处
《私法》
2001年第1期155-205,共51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