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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共同抵押立法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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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自立法一甲子后,为因应时代所需,全盘修法,并送'立法院'审议中。此次修法变动幅度颇大,增删修废之条文合计达二百四十八条,甚至超越现行条文之二百二十六条。在草案修法过程中,除农用权、最高限额抵押权、区分地上权等制度颇受瞩目外,关于'共同抵押'部分亦多所争议,几度易稿,从原来仅一条'第八七五条',增加第八七五条之一至之三等三个条文,惟修法结果究否妥适,尚有讨论空间。今适逢大陆地区民法典草案已出炉,其中第二编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规定之第二十三章亦有抵押权之规定,为使两岸关于抵押权法制在修订与立法前有相互观摩之机会,仅以本文共襄盛举。本文拟从比较法之观点,比较德国、瑞士及日本三国关于共同抵押制度,探讨台湾地区共同抵押修正后所采取之立法原则,并从草案条文剖析可能产生的问题,包括数担保不动产之间担保数额之问题、数物上保证人之求偿权之问题、物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之求偿权之问题以及就同一债务同时存有共同抵押人以及保证人时,应如何因应处理。最后,提出本文的立法建议。
作者 林诚二
机构地区 台湾东吴大学
出处 《私法》 2003年第2期15-46,共32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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