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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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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去10年,日本、美国及中国的中国法律史学者针对清代民事纠纷的庭审性质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民事纠纷的法庭裁决是判决仰或调解'以及'裁决是否基于法'?很自然,对此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判决'与'法'的定义。而弄清楚清代法庭的所作所为则有助于我们对这些概念的了解。第一章是对一系列淡水档案中的家产分割案卷(档案号:22615)的分析,该档案是19世纪晚期台湾地方官员的行政记录。家产分割案卷中有41份是在一年半时间内由纠纷当事人及亲友、政府官员从纠纷的开头到结束所提供的。第二章是在第一章分析的基础上作如下展开:(1)清代法庭的解纷框架并不是官员通过法律推理去寻找诸如'土地法'或'家族法'等可适用的法律,而是基于司法官员综合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及其直觉平衡的能力。一个成功的裁决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与'情理'保持一致。(2)'情理'并非存在于诉讼或官员的裁决之前,也不是官员做出裁决时可资'依据'的,而是在官员成功了断纠纷的裁决中显现出来。(3)法庭的裁决也许并非是将既定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而可被理解为获取双方当事人以及关注该案件的公众共同认知的过程。官员的裁决可以被描绘为案件有关共同认知之'公论'的清晰表述。由此,法庭有权促使当事人接受这个裁决。'情理'在具体案件裁决中的不同表现这个意义上可以叫做个别主义。同时,'情理'在作为正义之同感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叫做普遍主义。也许在最广泛的定义上,'情理'大致可以当作'法'来看待,尽管它并不作为规范以决定裁决。
出处 《私法》 2004年第1期304-326,共23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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