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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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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内容看,大多数规定是正确的,有的规定因为不符合中国国情而显得不适当,还有一些是违反常识的错误规定。草案在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以及动产的'善意取得'等制度的规定上均存在明显的理论错误和矛盾。笔者对这些错误和矛盾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并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以期对立法者有所助益。
作者 梁慧星
出处 《私法》 2005年第1期1-25,共25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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