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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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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动因包括历史生成、功能实现与价值观念三个方面。作为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物理标准、价值标准皆有缺陷,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应采用重要性与功能性相结合的标准,并采用列举+排除的技术在物权立法中予以实现。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土地上的林木以及汽车、飞机、船舶。
作者 李前伦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 2006年第2期31-51,共21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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