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大法系法律的实施各自形成了自身完整的系统性,对此可以财产法律为例,总结出调整对象法律载体-法律适用方法—核心出发点这样的一条运行红线。按此进行解读,大陆法系表现为:权利类型—抽象规范—法典(既定条文)—请求权基础—个人意思;英美法系则表现为:具体对象-裁判规则法官(正义直觉)—关系类推—整体关系。比较'整体关系'的思想于'个人意思',前者在现代社会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因此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从历史的整体而言,二者固有自身特性,并无高下之别,只是为不同的时代需要所需要,而不断发生着历史的优劣转化。
出处
《私法》
2006年第2期53-78,共26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