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三起三落',分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和80年代。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民法典的制定再一次被提上日程。第四次民法典的制定,最初遵循'三步走'的计划;2002年在领导人的推动下,一部'卤菜拼盘'式的民法典草案被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在学界对2002年民法典草案的普遍反对之下,2004年,民法典的制定由'批发'改为'零售',形成了先制定物权法,再制定侵权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民法典的立法步骤。第四次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三条思路'的论战、要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争论、'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议等一系列的波折。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形成了'新现实主义'、'新理想主义'和'延期派'三条路线。民法的法典化,受到学术积累和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乃至民族情感等因素的制约,中国需要在这些条件成就的基础上,自然地、渐进地衍生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出处
《私法》
2011年第2期1-19,共19页
Private Law Review